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 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 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 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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