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 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 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