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