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