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 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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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