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 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