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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