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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