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