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