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