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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