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