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