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