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