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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