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四)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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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