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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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