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