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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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