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