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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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