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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