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