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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