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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