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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