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提存公证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