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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