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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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