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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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