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提存公证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