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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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