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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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