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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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