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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