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