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提存公证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