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提存公证规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