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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