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提存公证规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