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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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