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