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 (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 (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 (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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