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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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