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