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设施维修
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设施维修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