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结论等。

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提出维修建议。经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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