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第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评估周期的。
港口基础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测评估频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查和检测评估
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
(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
(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评估周期的。
港口基础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测评估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