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