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