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可接受委托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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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