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奖 惩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