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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