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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