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