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