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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