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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