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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