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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