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